鹽城市氣象局關于開展2023年度防雷裝置安全性能定期檢測的通告

發布日期:2023-02-08 13:33 來源:鹽城市氣象局 字體:[ ]

各有關單位:

雷電災害是我市主要氣象災害之一,長期以來由于部分建(構)筑物、設施或場所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無效或者其安全性能不達標,致使雷擊事故時有發生,損失嚴重,危及到廣大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為防御雷電災害,保護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確保各類防雷裝置安全有效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江蘇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要求,現就2023年開展雷電防護裝置安全性能定期檢測工作通告如下:

一、持續有效開展本單位、本行業雷電災害防御安全生產工作

雷電災害防御是安全生產的重要組成部分,雷電防護裝置安全性能定期檢測是防雷安全隱患排查的重要手段。防雷重點單位承擔本單位防雷安全主體責任,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業防雷安全監管責任的同時對本行業防雷安全也負有主體責任。各有關單位應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要求和“管行業必管安全、管生產必管安全、管業務必管安全”的原則,切實履行防雷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落實定期檢測規定。為保證防雷裝置的有效性,各防雷重點單位應做好雷電防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接受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按要求自主選擇具有相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等級且信譽良好的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并按照檢測結果和隱患整改意見,落實整改措施,及時整改、維護、更新雷電防護裝置,消除防雷安全隱患,直到取得合格的《檢測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檢測和整改。嚴禁委托無資質、超資質或者掛靠資質、無檢測能力的單位、人員開展檢測活動。

二、以下單位(行業、領域)投入使用的防雷裝置應當定期檢測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其他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

(一)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及其內部設施設備。

(二)防雷重點單位:加油站、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民爆、石化等易燃易爆場所。

(三)重點行業領域

1.學校:各類中小學校及幼兒園、職業學校、高等院校等;

2.交通:汽車站、火車站、民用機場、大型橋梁、高速、高架等;

3.商業綜合:體育場館、影劇院、大型商場超市、賓館、銀行、高層建筑等人員密集場所;

4.行政:各行政部門、事業單位的辦公樓;

5.醫院:各類醫院、醫療機構;

6.港口:沿海港口、碼頭泊位等;

7.水利電力:大型水利、電力(含風電、光電)設施等;

8.文化旅游:旅游景點、文物保護單位、大型度假村等。

(四)其它:各類發射塔、電視塔、觀光塔等塔式建筑物、構筑物;通訊樞紐等特殊工程及場所;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規范或當地政府部門確定的重點單位,及其他發生雷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雷擊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單位。

三、對防雷檢測機構和人員的要求

開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服務的單位必須持續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依法持有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檢測資質證,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開展各項檢測活動,并對檢測活動過程及其做出的檢測結果的真實性、科學性負責。檢測資質等級分為甲、乙兩級。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建(構)筑物的雷電防護裝置的檢測,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建(構)筑物的雷電防護裝置的檢測。禁止無資質、超資質從事防雷檢測活動。檢測人員必須具備與檢測項目相符的檢測能力。

四、加強防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將防雷安全工作納入行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防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做好各部門、各系統防雷安全監管工作。市氣象主管機構切實履行法定防雷安全監管職責,督導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旅游景點等防雷安全重點單位對存在的雷電災害事故隱患完成整改,落實防雷安全主體責任,會同相關部門對防雷裝置安全性能定期檢測工作進行執法檢查督查,組織全市各級氣象部門開展防雷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重點對以下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1.在防雷裝置安全性能檢測活動中弄虛作假的;

2.無資質、超資質從事防雷裝置安全性能檢測的;

3.未依法開展防雷裝置安全性能定期檢測的;

4.防雷裝置經檢測不合格且逾期未整改的;

5.不按規定配合氣象主管機構開展事中事后監管的。

凡因防雷裝置不合格造成雷擊火災、爆炸、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將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特此通告。



鹽城市氣象局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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